心理功能室使用守则
1.心理功能室是指心理咨询、音乐放松、沙盘游戏以及团体辅导等活动场所,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管理。
2.来访者或团体活动成员需提前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室预约(或电话预约)、登记,预约成功后应准时到达,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赴约,请提前电话通知工作人员更改或取消预约。
3.使用前,检查设备是否准备好。
4.来访者须保持室内的整洁,不乱丢垃圾,不损坏室内的仪器设备。
5.来访者严格遵守活动规则,根据要求在心理辅导老师的说明和指导下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,如有疑问请向指导教师咨询。
6.为保证效果,来访者应主动配合老师,不必掩饰或伪装。
7.使用过程中请关闭手机等用品,以免受到影响。
8.使用结束后,物品归放原处,桌椅恢复原状,检查仪器、设备是否完好,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宣泄时取下钥匙手机等随身物品。
9.结束后必须关窗、锁门,切断电灯、电脑等电器设备的电源,总结来访者设备的使用效果,并做好记录。
10.请来访者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,如有遗失,由来访者自行负责。
心理器材管理办法
心理器材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条件。参照学院有关器材管理规定,特制定如下心理器材管理办法:
1.心理器材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管理,实行岗位负责制。
2.心理器材要分类登记造册,摆放整齐合理,便于使用,注意通风、干燥、卫生,防止霉烂,做好安全措施,防损防盗。
3.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并正确使用心理器材。
4.购置器材,应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教师制定计划,经领导研究批准。购回器材应登记造册后才能使用。
5.器材仅限开展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团体或个人使用,中心专、兼职教师、心理协会使用心理器材需填写使用登记表,心理辅导站或其他学生社团借用心理器材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提交申请表,中心同意后方可借用,外单位借用或其他非常规性使用,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,如有损坏,按规定赔偿,并追究相应责任。
6.加强技术管理,及时维修损坏的器材,提高完好率。定期检查,做好使用记录。
7.确实不能使用的器材申报主管部门批准,予以报废。
书籍资料管理办法
为实现对本中心图书资料的有效管理,更好的为学院师生服务,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:
一、图书资料的借阅
1.中心图书资料对中心专兼职教师、学生助理、心理委员、心理协会成员及其他对心理健康感兴趣的师生开放。凭有效证件,可在中心查阅自己所需图书和资料。
2.阅览时,一次只能拿一本书籍或期刊,不得多占多拿,应爱护期刊和书籍,不得加注、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剪裁和撕页。一经发现,管理人员将按学生守则予以处罚。阅览完毕后须将期刊、图书归放原处,不得乱丢乱放。
3.阅览时应自觉保持安静和整洁,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,不得高声说话、闲谈和吃零食,不得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纸屑,严禁吸烟。
4.未经中心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图书资料携带出资料室。如有违反规定擅自将图书资料携带出资料室者,一经发现,将视情节予以严厉处罚,半年内不得进入本中心查阅图书资料。
5.由于图书数量有限,中心图书资料仅对中心专兼职教师、学生助理、心理委员、心理协会成员及对其他心理健康感兴趣的教师出借,每次一册,并做好登记,借期为两个月。
二、图书资料的采购
1.中心图书资料实行专人采购制度。日常采购图书资料,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负责,中心专、兼职教师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,专、兼职教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中心名义购置100元以上的图书资料。购买、复制无定价的珍惜古籍单件资料(含微缩和静电复制等),原则上由中心专、兼职教师提出申请,经主管领导同意后,由两人经手方可购买和复制。
2.本中心所采购的图书资料,其所有权归中心,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,不得据为已有。
三、图书资料损坏、丢失的赔偿和处罚
1.中心图书资料是学校财产,中心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珍惜、爱护和妥善保管,严防损坏或丢失。
2.严禁在中心图书资料上乱写、乱画或做任何标记,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阅,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。
3.损坏、丢失图书资料,应按所损坏或丢失图书资料的原版本偿还,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如无法按原版归还,应按所损坏或丢失图书资料价格的5-10倍金额加以处罚。